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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检察院对大昌路,交通肇事案犯嫌疑人依法批捕

    信息发布者:丁小华
    2017-09-22 23:23:11   转载

    于都县检察院对“大昌路”“黄麟圩”两起重大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



    于都 “大昌路”重大交通事故案犯罪嫌疑人曾某发被依法批捕   

    2017年9月20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曾某发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10日10时许,陈某福驾驶二轮电动车(后载陈某)沿于都县城大昌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大昌路与思源大道交叉路口(枫叶花园小区东南角)路段时,遇同向左侧曾某发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快车道向右变更车道往右转专用道行驶,陈某福避让时失控摔倒,倒地后陈某福和陈某被曾某发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陈某福当场死亡、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于都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麟圩”重大交通事故案犯罪嫌疑人许某青被依法批捕

    2017年9月21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许某青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6日5时许,许某青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瑞金市往于都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于都县黄麟乡黄麟圩时,因疲劳驾驶,许某青驾驶的货车碰撞到前方停车上客的中型客车尾部,造成客车被撞出公路右侧并碰撞到多名行人并导致车辆侧翻,同时该货车碰撞后失控撞上路边的居民房屋,造成两名行人死亡、多名行人及乘客受伤、车辆、房屋等财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于都县交警大队认定,许某青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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